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适用,简化诉讼保全中保险担保的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院《关于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担保,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建议当事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样式见附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保人(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担保的金额;
(三)保险责任(包括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案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种类、数额等);
(四)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五)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六)保费金额;
(七)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
(八)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第五条 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在保函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视为保险公司印章。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函,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承担责任、是否存在规避承保风险的特约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接受担保由法院决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部分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其他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对其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第八条 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函法院不再受理,其行为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青海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诉前保全应提供全额担保,且现金担保不少于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诉讼中保全的,担保数额及现金比例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十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保函(或保单、担保书)样式
*******人民法院 :
本公司和财产保全申请人****经协商,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自愿签订本保函(或保单、担保书等)。
一、被保险人名称(财产保全申请人):****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承保人:****保险公司
四、保险金额: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五、保险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人****与****因(案由)一案,案号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价值***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查封等)。
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七、特约条款:无
八、保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九、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十、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