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公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贵南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对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判决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公某某与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年3月25日经贵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贵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卓某某偿还土地征用补偿款20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60元。后因被告人公某某未依法履行,原告卓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贵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即向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11320元。在执行期间,公某某于2014年9月27日自动履行50000元,剩余的154000元仍拒不履行。经查明,公某某家有草场1000余亩,牛130头,绵羊270只,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且公某某为逃避义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2014年11月25日,贵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贵南县公安局侦查,并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贵执字第60号执行决定书,将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公某某因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案款125320元,尚余36000元未缴清。
鉴于被告人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决前已履行大部分被执行款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公某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